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河北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08-15 14:54
分享到 打印

(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题目中的“暂行”。
    二、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统计登记,是指统计部门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统计调查义务的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统计登记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登记注册的活动。”
    三、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统计登记单位,必须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统计登记手续。”
    四、删去第十五条中的“并收取工本费”。
    五、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统计登记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依照《河北省统计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七、删去第二十一条。
    八、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附件:

责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