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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管理办法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7-08-15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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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4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七条修改为:“购置、报废大型科研仪器,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
二、删去第八条。
三、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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