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8月16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公布 自2007年8月16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范围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本办法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本市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第三条 本市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本市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辆暂免征收车船税。
第五条 车船税纳税地点与申报纳税期限由市财政局和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六条 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管理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七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八条 2007纳税年度起,车船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缴纳。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65号文件发布,1991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第一次修改,2004年3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46号令第二次修改的《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细则》同时废止。
附:北京市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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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目 │ 计税单位 │ 每年税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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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型客车 │ 每辆 │ 600元 │ │
│载├────────┼──────┼──────┤ │
│客│ 中型客车 │ 每辆 │ 540元 │ │
│汽├────────┼──────┼──────┤ 包括电车 │
│车│ 小型客车 │ 每辆 │ 480元 │ │
│ ├────────┼──────┼──────┤ │
│ │ 微型客车 │ 每辆 │ 300元 │ │
├─┴────────┼──────┼──────┼───────────┤
│ 载货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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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作业车 │ 按自重每吨 │ 96元 │ │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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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轮汽车 │ 按自重每吨 │ 60元 │ │
│ 低速货车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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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托车 │ 每辆 │ 1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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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吨位小于或者等│ 每吨 │ 3元 │ │
│ │于200吨 │ │ │ │
│ ├────────┼──────┼──────┤ │
│船│净吨位201吨至 │ 每吨 │ 4元 │ │
│ │2000吨 │ │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
│ ├────────┼──────┼──────┤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舶│净吨位2001吨至 │ 每吨 │ 5元 │ │
│ │10000吨 │ │ │ │
│ ├────────┼──────┼──────┤ │
│ │净吨位10001吨及 │ 每吨 │ 6元 │ │
│ │其以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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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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