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12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8月6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废止以下规章: 
    1、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龙江省人民政府1988年12月5日发布) 
    2、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黑政发[1993]10号) 
    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中车辆适用税额的决定(2000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号) 
    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黑政发[1988]288号) 
    5、《黑龙江省实施〈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办法》(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 张丽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