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8-01-09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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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0月29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0月3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11件政府规章:
    一、贵阳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规定;
    二、贵阳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三、贵阳市办理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四、贵阳市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管理办法;
    五、贵阳市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
    六、贵阳市木材流通管理办法;
    七、贵阳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八、贵阳市市民体育健身规定;
    九、贵阳市营业性歌舞厅管理暂行办法;
    十、贵阳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十一、贵阳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
    废止的以上11件政府规章自公布之日起停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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