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2008年12月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8年12月18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六条作出如下修改:
第六条:“本市的机动车辆或在本市滞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外地机动车辆应当缴纳通行年费,按月、季、半年、全年等形式一次性缴纳,由车主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年费的,在优惠期内按十个月优惠计征。”修改为:“本市的机动车辆,按月、季、半年、全年等形式一次性缴纳,由车主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年费的,在优惠期内按十个月优惠计征。”
《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