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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09-12-25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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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坪山新区管理暂行规定

(2009年7月2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四届1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8月17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05号公布  自2009年9月2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坪山新区产业聚集和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创新坪山新区管理体制,规范坪山新区管理机构的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建立坪山新区(以下简称新区)。新区的范围为现龙岗区坪山、坑梓街道行政区域。

    第三条  新区应当坚持工业化与城市产业化互动并进,以工业化带动城市化,以城市化促进工业化,加快产业优化升级,不断完善城市功能,促进区域统筹协调发展,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示范区和综合配套改革的先行区。

    第四条  新区应当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充分发挥高端产业聚集效应,打造生态型、创新型现代制造业新城,重点发展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高新技术产业及与之相适应的高端服务业。

    第五条  新区应当依托产业发展推进城市化进程,实现产业发展与区域建设、行政事务的一体化管理,加快区域工业化和城市协调发展步伐。

    第六条  新区应当加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转变政府职能,明确政府职责,改善政府服务,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逐步建立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精简高效的新型行政管理体制。

    第七条  市政府设立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新区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市政府决定由区级政府行使的职责,在新区范围内主要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研究、制定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辖区开发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以及重大投资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广东深圳出口加工区的有关工作;

    (四)负责辖区招商引资、产业规划和入区企业管理、服务;

    (五)参与编制辖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协调落实与辖区相应的各层次的城市规划和各项专项规划;

    (六)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等工作;

    (七)负责辖区内土地整备与开发,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等工作;

    (八)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的委托负责新区的行政和社会事务,包括财政、教育、科学技术、农林牧、水务、文化、卫生、体育、人事、机构编制、劳动、民政、安全生产、公安、民族宗教、司法行政、监察、人民武装、计划生育等工作;

    (九)负责新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十)负责新区的财政收支;

    (十一)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新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经市机构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新区管理的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和工作机构。

    第十条  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区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在新区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龙岗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区相关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区)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委托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

    未在新区设立派出机构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新区管理的需要,将其行使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依法委托新区管委会在新区范围内行使。

    第十二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龙岗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新区管委会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依据、委托权限、委托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新区管委会实施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新区管委会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新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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