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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力三轮车管理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0-06-18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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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市人力三轮车管理规定

(2009年10月1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9年11月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力三轮车运营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力三轮车运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人力三轮车包括人力客运三轮车、人力货运三轮车。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力三轮车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力三轮车登记注册和人力三轮车的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人力三轮车的管理工作。

    市工商、税务、物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人力三轮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人力三轮车实行社会化公司管理模式。人力三轮车服务公司由市人民政府指定,负寅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需要对人力三轮车总量进行控制。

    第七条  人力三轮车运营服务人员必须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从业资格证》、《非机动车行驶证》;

    从事货运的人力三轮车,必须到市交通部门办理《营运证》。

    人力三轮车没有《从业资格证》、《非机动车行驶证》或者《营运证》的,不得进行运营业务。

    第八条  市公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人力三轮车登记注册的对象、条件、程序制定相应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人力三轮车辆必须安装统一制式牌照,并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非机动车行驶证》、《营运证》;

    (二)人力货运三轮车不得从事客运业务;

    (三)遵守营运秩序,文明服务、服装整齐、车容整洁;

    (四)承揽业务时不得乱停乱放;

    (五)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驶;

    (六)按照协商定价收费;

    (七)不得将车辆私自改装、涂改车身颜色,不得涂改、伪造、转借各种证件和标志;

    (八)在规定时间到办证部门进行年检。

    第十条  从事运营的人力三轮车由人力三轮车服务公司统一定制车型,车辆必须符合技术安全要求。

    人力三轮车经营管理规定由人力三轮车服务公司制定并执行。人力三轮车服务公司的收费项目,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九条第(八)项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交通部门暂扣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不遵守交通规则或者有影响安全行驶行为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处罚。

    人力三轮车从业人员私自改装、涂改车身颜色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人力货运三轮车从事客运业务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拉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转借、涂改、伪造人力三轮车证件和标志的,由市公安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阻扰、妨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市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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