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第二条、第二章题目中的“销售”。
二、文中的“电子工业”修改为“工业和信息产业”。
三、删去第六条、第七条。
四、第九条改为第七条,并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
五、删去第二十二条。
六、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并将“第八条”修改为“第六条”。
七、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并将“第九条”修改为“第七条”,“技术监督”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
八、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九、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并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十、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并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十一、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删去“由司法机关”。
十二、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删去“行政”和“由司法机关”。
十三、删去第三十三条。
十四、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条,并将“发布”修改为“公布”。
十五、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