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和《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地震观测环境,是指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的保护范围。”
三、删去第六条。
四、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并修改为:“地震台(站)根据国家标准规定的各种干扰源的最小允许距离划定其观测项目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含有多种观测项目的地震台(站),依据其拥有的观测项目中所要求的最大保护范围确定其保护范围。”
五、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六、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并将“发布”修改为“公布”。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