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教育等部门应积极协助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优秀运动员的选招和退役安置工作。”
二、第四条中的“市(地区)”修改为“设区的市”。
三、第七条修改为:“选招优秀运动员所需招工指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计划内安排,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办理调入手续。”
四、第八条、第十七条中的“户口、粮食关系”修改为“户口关系”。
五、第九条修改为:“退役优秀运动员由原输送设区的市安置。”
六、第十条中的“十年”修改为“10年”,“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七、第十一条中的“五年”修改为“5年”,“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八、第十二条中的“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第十八条中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九、第十九条修改为:“退役优秀运动员安置工作每年集中办理二次。省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期将安置计划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转有关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置。安置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助做好安置中的有关工作。”
十、第二十条中的“六个月”修改为“6个月”。
十一、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中的“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十二、第二十二条中的“六个月”修改为“6个月”,“人事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十三、删去第二十七条。
十四、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将“发布”修改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