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四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调味品生产和销售的有关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调味品行业的发展规划,指导调味品行业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二)监督检查调味品的贮存、销售活动;
(三)按照规定的职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二、第十五条中的“发布”修改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