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5-19 10:06
分享到 打印

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题目中的“暂行”。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附件:

责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