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题目中的“暂行”。
二、第十二条修改为:“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对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能计算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