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第七条。
二、删去第十条。
三、第十一条改为第九条,并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删去“由司法机关”。
四、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并将“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删去“由司法机关”。
五、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二条,并将“发布”修改为“公布”。
六、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