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5-19 10:06
分享到 打印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2010年11月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规章:

    一、《天津市保安服务业管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

    二、《天津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三、《天津市违反口岸边防管理处罚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

    四、《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15号)

    五、《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199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六、《天津市行政罚款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七、《天津市财政税务、审计、资产评估工作提高办事效率的若干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八、《天津市行政联合执法规定》(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

    九、《天津市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津政发[1998]12号)

    十、《天津市保护野生青蛙资源的规定》(津政发[1998]23号)

    十一、《天津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十二、《天津市公物拍卖管理办法》(津政发[1998]4号)

    十三、《天津市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6年市人民政府令第67号)

    十四、《天津市中药饮片管理办法》(200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十五、《天津市实施〈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细则》(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0号)

    十六、《天津市文化娱乐业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

    十七、《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

    十八、《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

    十九、《天津市公园游乐场风景游览区公共秩序管理规定》(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附件:

责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