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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5-1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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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二十条修改为:“各类用水均应当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具体标准由省物价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核定。”

    二、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5月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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