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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5-1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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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全社会节约用水若干规定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市供水节水。”

    二、第十七条中的“省经贸行政主管”修改为“省发展和改革”。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四、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污染饮用水源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五、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并将“《行政复议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发布”修改为“公布”。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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