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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5-19 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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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修正案

(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文中的“技术监督”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各级”修改为“县级以上”。

    二、第七条、第八条中的“三十日”修改为“30日”。

    三、删去第九条。

    四、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并修改为:“组织机构终止后,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代码登记部门办理备案。”

    五、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并修改为:“组织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的代码信息检查登记,并在代码证书有效期满前30日内办理换证登记。”

    六、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三条,并修改为:“申请领取、变更、补发和换领代码证书,应按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费用。”

    七、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并将“计划、经济贸易”修改为“发展和改革”,“劳动、人事”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八、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并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九、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并修改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代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并将“发布”修改为“公布”。

    十一、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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