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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清雪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08-04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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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清雪规定

(2011年1月2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月3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冬季清雪工作,及时清除清运街路冰雪,维护本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龙沙、铁锋、建华三区(以下称中心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家业户和驻齐部队,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市中心城区清雪工作由市清雪指挥部负责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清雪指挥系统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清雪工作的组织实施,完成市清雪指挥部临时交办的清雪工作。

    第四条  中心城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商家业户及驻齐部队(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服从所在区人民政府的清雪指挥,完成责任区内的清雪任务。

    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约定清雪责任划分的,按照约定内容确定责任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现使用人完成责任区内的清雪任务。

    第五条  清雪责任人应当按照与区城管部门签订的《清雪责任书》的约定,按时按标准完成清雪任务。清雪责任人也可以将责任区内的清雪工作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他人有偿承担并将情况告知所在区城管部门。

    第六条  中心城区清雪坚持“以雪为令、雪停即清”的原则。降小雪,应当自雪停之日起一日内清除清运完毕;降中雪,应当自雪停之日起三日内清除清运完毕;  降大雪,应当自雪停之日起五日内清除清运完毕。

    第七条  临街责任区清除的积雪必须清理到路边石以下,规范成堆,由所在区政府负责组织运输和处理,禁止乱倒乱卸积雪。禁止在绿地、绿岛内堆放使用融雪剂的积雪或向积雪上倾倒垃圾、污物。

    第八条  清雪责任人未按规定时限或者标准清除道路积雪的,区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仍未清除或者未达到清除标准的,由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由区城管部门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第九条  罚款应当使用省级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本市有关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一一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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