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2010年12月3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2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部分修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引用其他法律名称不对应的规定作出修改
1.将《昆明市门牌设置管理规定》(昆政复[1998]1号)第二十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删去第二十一条。
2.将《昆明市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第六十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将《昆明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3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昆明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
4.将《关于加强农房管理禁止违法加层的通告》(昆政发[2006]24号)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对下列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定作出修改
5.将《昆明市地名管理规定》(昆政发[1997]82号)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删去第四十六条。
6.将《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城市居民对县级民政部门作出的不批准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或者减发、停发城市低保款物的决定或者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7.删去《昆明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实施细则》(昆政发[2000]53号)第二十五条。
三、对其他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
8.将《昆明市无主遗体管理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第十条第二款中的“120日”修改为“90日”;第十四条修改为:“承担无主遗体保存义务的单位不得损坏、灭失遗体。违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