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1-10-26 09:33
分享到 打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1年7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7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于2011年5月15日起实施。为此,市政府决定,废止1993年10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第一次修正并重新发布、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第二次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犬类管理办法》。

附件:

责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