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二条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修改为“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
二、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并将开设账户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修改为“并将开设、取消、变更账户的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第十八条中的“人事”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第(四)、(五)项。
五、删去第二十三条。
六、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并将其中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等地区”修改为“香港、澳门等地区”。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此外,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