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题目中的“暂行”。
二、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在石家庄航空口岸建立由省口岸办、边防、海关、检验检疫、民航等部门(以下统称口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第四条中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修改为“检验检疫”。
四、第七条中的“机组和旅客人数、载量”修改为“机组和旅客人数、遣返人员情况、载量”。
五、第十八条中的“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修改为“检验检疫”。
六、第十九条中的“由海关监管”修改为“交海关处理”。
七、删去第二十七条。
八、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并将“下达”修改为“公布”。
九、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