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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4-25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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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修正案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年以上历史,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二、第四条修改为:“省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工艺美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规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扶持传统工艺美术的发展;

    (三)对传统工艺美术的科研、产品生产和经营等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协调;

    (四)对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第九条修改为:“申请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生产的历史及其考证资料;

    (二)传统工艺美术的品种、质量和近两年的生产经营状况;

    (三)采用的工艺流程和主要原材料的说明;

    (四)技艺特点、艺术风格及技艺队伍情况;

    (五)其他有关资料。”

    四、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省及传统工艺美术重点产区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设立珍品馆或者珍品陈列馆(室),鼓励美术馆、博物馆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有偿征集珍品进行收藏,并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珍品。”

    五、删去第二十七条。

    六、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并将“发布”修改为“公布。”

    七、根据以上修改,对本办法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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