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2011年10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0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第七条修改为:“除从事高速公路养护作业、路政管理、故障清理、事故救援等工作的人员和专用车辆、机具外,行人、非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和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二、第十一条第一项修改为:“向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超限物品运输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在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遇有前方交通阻塞、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停车等候、行驶。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或者在应急车道、路肩上行驶、停车。”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货运机动车、大型客运机动车在同方向划设两条车道的高速公路连续超车,或者在同方向划设三条以上车道的高速公路使用最左侧车道超车的,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根据以上修改,对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