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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2-06-21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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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的决定

(2011年12月14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12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项删去“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二、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强制措施”修改为“行政强制执行”;第二款中的“行政强制措施”修改为“行政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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