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2012年9月1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2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2012年9月10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8日发布的第1号政府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管理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广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机制,并组织应急演练。”
二、第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广场派出所应当做好广场内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人员密集时做好人员疏导工作;广场便民警务站协同广场派出所做好广场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三、第六条修改为:“确有必要在广场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社会、商业等一般活动不得在广场举行;确有必要举行的,由管理处审核并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经核准可以在广场举办的活动,管理处应当将相关资料抄送公安部门。”
四、删去第十条。
五、第十一条修改为:“除应急车辆、工程车辆、管理处公务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广场。”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广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接受现场安检人员的安全检查。”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秩序,不得携带下列物品: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
八、第十三条作为第十四条,删去第(十)项。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此外,对个别文字及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的《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附: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2012年修正本)(2002年11月21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2月1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12年9月1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2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关于修改<拉萨市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布达拉宫广场的管理,维护布达拉宫广场秩序、环境和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布达拉宫广场(以下简称广场)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和进入广场从事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广场是指拉萨市市区康昂东路以西,自治区人民政府北围墙以北,布达拉宫南围墙以南,白塔以东的地段。具体界线以规划确定线为准。
第四条 拉萨市人民政府设立布达拉宫广场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
管理处负责广场内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做好广场内的环境卫生、广播音响、水电供应、园林绿地等管理、维修、保洁工作,协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管理处应当明确广场内绿地、水面、空地、道路的区域划分,并保证区域功能。
管理处负责保证广场的夜景照明,督促广场周围单位做好“门前三包”落实工作。
管理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广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和处置机制,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五条 本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各尽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广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畅通;必要时可以实行临时交通管制;
(二) 广场派出所应当做好广场内的日常治安秩序管理,人员密集时做好人员疏导工作;广场便民警务站协同广场派出所做好广场治安秩序管理工作;
(三)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管理处的工作,对广场内的违法行为按照职责及有关规定进行纠正、处罚,维护广场秩序;
(四) 市政养护部门负责广场内照明设施维护等工作;
(五) 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广场内绿地更新和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六) 环卫部门负责广场垃圾清运工作;
(七) 城关区人民政府、物价、工商、环保、文物、民政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广场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确有必要在广场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管理处提出申请,由管理处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社会、商业等一般活动不得在广场举行;确有必要举行的,由管理处审核并征求市维稳一线指挥部意见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核准。
经核准可以在广场举办的活动,管理处应当将相关资料抄送公安部门。
第七条 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书面申请提交管理处,书面申请中应当载明:
(一)活动目的、举行时间、活动区域、规模、主题;
(二)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及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或者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等相关内容;
(三)活动场地的平面图、布置图及人员、车辆分布图;
(四)标语、宣传品、口号的内容等;
(五)活动安全保卫方案。
第八条 管理处在接到书面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举行的活动,其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举行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原定活动举行时间之日5日前向管理处提出变更申请或者注销登记。
经批准举行的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方式、起止时间及其他事项进行。
第十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主办单位、管理处应当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除应急车辆、工程车辆、管理处公务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进入广场。
第十二条 广场实行封闭式管理,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接受现场安检人员的安全检查。
第十三条 进入广场的人员应当自觉维护广场秩序,不得携带下列物品:
(一)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
(三)毒品、淫秽等违禁物品;
(四)影响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其他物品。
第十四条 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允许,进入和平解放纪念碑、国旗警戒线;
(二)焚烧可燃物、堆放石块、便溺、乱扔废弃物、践踏草坪、损坏树木;
(三)侵占、破坏公用设施;
(四)流动经营、兜售货物、追逐拉扯游客强买强卖或者强迫提供服务;
(五)露宿、乞讨;
(六)携带宠物进入广场;
(七)踢足球、滑板等;
(八)未经批准,举办各种陈列展览、商业影视拍摄、表演、产品推销等活动;
(九)设置、张贴、悬挂、散发商业广告;
(十)影响广场形象、扰乱广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在广场内进行照相等定点经营活动,应当经管理处同意。经营者应当服从管理,不得有影响广场形象的行为。
第十五条 广场举行国旗升旗、降旗仪式时,在国旗升降旗的过程中,广场内的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致敬。
解放军、武警官兵按规定礼仪执行。
第十六条 在广场内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及《拉萨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七条 广场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牟取私利。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一的,由管理处视其情节责令改正、予以赔偿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管理处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管理措施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