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2012年8月20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9月6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2009〕第5号)作如下修改:
(一)原第四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扣留携带的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或者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违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二)原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中的“街道办事处”名称修改为“社区服务中心”。
《贵阳市森林防火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