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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5-24 0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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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年4月2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5月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一、删去第十五条。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业主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加收滞纳金,业主委员会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部分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6月1日施行。

  《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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