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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7-1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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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修正案

(2013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重大危险源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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