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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7-1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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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安全机关使用侦察证和车辆特别通行标志规定修正案

(2013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国家安全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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