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7-11 09:25
分享到 打印

河北省经济信息市场管理实施办法修正案

(2013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中的“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超过三万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

责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