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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修正案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3-07-11 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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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无线电管理规定修正案

(2013年4月2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5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2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删去第三十五条中的“查封设备”。

    二、第三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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