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6-02-06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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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适应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要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宁波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下列政府规章:

  一、宁波市旅游业管理办法(1998年9月1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发布)

  二、宁波市饮用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办法(2001年5月1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

  三、宁波市客运货运出租车治安管理办法(2002年11月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发布)

  四、宁波市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03年1月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发布)

  五、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3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15号发布)

  六、宁波市归正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实施细则(2005年4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发布)

  七、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6年3月23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八、宁波市医疗救助办法(2006年5月16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发布)

  九、宁波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和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7月14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

  十、宁波市余慈区域规划管理办法(2010年8月18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布)

  十一、宁波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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