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关于修改《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6-10-20 15:09
分享到 打印

  省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碳排放配额管理的工业企业,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范围执行。”

  本决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责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