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省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68项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权力的受理条件。其中,取消40项(本次取消的省级初审或审核转报类事项的中介服务,仅为省级初审要求的相关中介服务事项,国务院部门实施审批时依法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的,应按要求提供)、规范15项、转化13项。同时,取消3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和取消行政许可事项决定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权力事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本决定自2016年12月4日起施行。
附件:1.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2.省政府决定取消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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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省政府部门行政权力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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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68项,其中取消40项、规范15项、转化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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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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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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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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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权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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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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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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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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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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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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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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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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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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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事项(4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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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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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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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审核(审核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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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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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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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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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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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工程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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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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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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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对应国发〔2016〕9号文件第70项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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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的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招标采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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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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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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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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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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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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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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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采购业务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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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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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招标委托协议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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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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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设备招标采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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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限额及以上)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审核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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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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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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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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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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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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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商务部颁发的国际招标采购业务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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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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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招标委托协议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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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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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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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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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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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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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修订)实施细则》(黑工信科联发〔2014〕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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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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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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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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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产品认定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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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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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 清洁生产审核效果验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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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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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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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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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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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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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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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清洁生产专家或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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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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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效果验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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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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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 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财务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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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安全保密条件备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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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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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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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科工安密〔2012〕1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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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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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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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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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财务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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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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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有资产、资金投入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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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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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厅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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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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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年教育部令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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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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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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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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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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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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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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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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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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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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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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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设立民办本科学校资产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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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民办高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核(审核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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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厅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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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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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民办本科学校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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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国发〔2015〕58号文件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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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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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机械防盗锁和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除外)生产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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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机械防盗锁和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除外)生产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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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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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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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2015年4月17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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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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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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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定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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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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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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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对应国发〔2016〕9号文件第58项 |
11
|
社会组织近五年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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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等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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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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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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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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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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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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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近五年财务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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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省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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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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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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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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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财政部令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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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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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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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公司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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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省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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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省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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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财政部令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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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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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省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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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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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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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2009年财政部令第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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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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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价联〔20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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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和标准详见黑价联〔2015〕25号文件,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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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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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省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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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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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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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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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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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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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2007年财政部令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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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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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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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省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本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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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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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
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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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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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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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6〕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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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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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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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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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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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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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企业设立、变更、移交、撤销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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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企业设立、变更、移交、撤销的财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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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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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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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2006年财政部令第42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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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方金融企业设立、变更、移交、撤销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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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用于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的验资证明
|
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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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
行政确认
|
《财政部关于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金〔2013〕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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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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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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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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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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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核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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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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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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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财金〔2012〕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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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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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机构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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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方国有金融企业年金方案审核的验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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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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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财务审计(仅在企业营业收入含其他业务收入的情况下需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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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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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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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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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建设部令第149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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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节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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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对应国发〔2016〕9号文件第139项 |
21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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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含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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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一、《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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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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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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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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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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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对应国发〔2016〕9号文件第134项2.属于2015年省政府第7号令公布“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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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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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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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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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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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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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对应国发〔2016〕9号文件第135项 |
23
|
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
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批(初审)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一、《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市场调节价
|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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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对应国发〔2016〕9号文件第136项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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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培训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初审)
|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一、《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市场调节价
|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
1.行政权力事项对应国发〔2016〕9号文件第137项 |
25
|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申请人继续教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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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审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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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行政许可
|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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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
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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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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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对应国发〔2016〕9号文件第142项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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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产品化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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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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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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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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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01年11月29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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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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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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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检定机构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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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应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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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35项2.属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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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农药登记环境影响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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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01年11月29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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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检定机构
|
取消
|
待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应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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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3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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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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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农药登记残留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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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01年11月29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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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检定机构
|
取消
|
待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应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
|
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3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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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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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农药登记药效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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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01年11月29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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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检定机构
|
取消
|
待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应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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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3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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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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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毒理学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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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16号,2001年11月29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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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检定机构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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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相应取消该中介服务事项
|
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3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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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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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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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推荐省文化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申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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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化产业推进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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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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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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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市场调节价
|
具备项目评估资质的专业咨询机构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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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资质专业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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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工程勘察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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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日常维护保养工程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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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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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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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2003年文化部令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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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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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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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相关专业编制能力的资质单位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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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勘察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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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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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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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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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黑卫食品发〔2015〕22号)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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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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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专家委员会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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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专家评估意见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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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检验
|
《关于印发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黑卫食品发〔2015〕22号)
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
市场调节价
|
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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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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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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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考核
|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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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80号)二、《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试行)》(黑卫监督发〔2012〕146号)三、《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心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12〕4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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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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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调节价
|
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中心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专业人员培训合格证明
|
|
36
|
权限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培训学时证明
|
权限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核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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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3号,2015年5月29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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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关于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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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性质培训机构的收费标准:政府定价,3-5元/课时,人;企业性质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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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安全培训的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权限内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培训学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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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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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补充申请样品检验
|
药品补充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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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通过)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
|
政府定价,具体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03〕213号文件
|
省级药品检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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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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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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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权力事项对应国发〔2016〕9号文件第151项 |
38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初审)样品检验
|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初审)
|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行政许可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60号)二、《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药品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3号)
|
政府定价,具体标准详见发改价格〔2003〕213号文件
|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
|
取消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
1.行政权力事项对应国发〔2016〕9号文件第152项2.属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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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兽药产品审批检验
|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审批(审核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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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畜牧兽医局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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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2004年农业部令第45号)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
|
政府定价,具体收费标准详见《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兽药审批检验收费管理办法》(附件五)和《兽药审批检验收费标准》(附件六)
|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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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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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
1.行政权力事项对应国发〔2016〕9号文件第123项 |
40
|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
行政确认
|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62号)
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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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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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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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能力的煤炭企业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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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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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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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范事项(1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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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无线电台(站)设置所需的电磁环境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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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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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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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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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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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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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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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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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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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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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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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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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站站址电磁环境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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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使用地球站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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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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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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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1993年国务院令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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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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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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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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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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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电磁环境测试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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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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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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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质量监督检验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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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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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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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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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工信科联发〔2014〕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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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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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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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资质的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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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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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产品认定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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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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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科技查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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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1994年国家科委令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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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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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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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国家科技部颁发的查新业务资质证书的信息咨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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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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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产品认定科技查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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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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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患病学生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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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条件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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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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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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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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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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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黑龙江省物价局 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全省统一归并后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字〔2004〕120号)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我省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黑价联〔2013〕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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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详见黑价联字〔2004〕120号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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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以上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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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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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提供医疗诊断证明,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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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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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企业改制(公司制改建)的企业资产清查结果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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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和文化企业改制国有资产处置审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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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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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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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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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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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及有相应资产清查结果审计资质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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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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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用于企业改制(公司制改建)的企业资产清查结果审计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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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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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指标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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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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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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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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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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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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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矿山设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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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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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工业指标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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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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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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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颁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205号) |
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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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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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地质勘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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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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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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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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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成分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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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国家重点野生植物审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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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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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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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令第21号,2013年12月31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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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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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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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省级以上专业科研资质的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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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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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产品成分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产品成分检验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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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32项2.属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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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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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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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占用、征收、征用林地审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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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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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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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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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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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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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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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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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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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81项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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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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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级林业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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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林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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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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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二、《国家林业局公告》(国家林业局2006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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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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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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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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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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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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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80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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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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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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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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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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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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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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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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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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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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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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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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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160项 |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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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地下遗存的,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地下文物影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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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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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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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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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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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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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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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资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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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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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考古勘探发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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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161项2.属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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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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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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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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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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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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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
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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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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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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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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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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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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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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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事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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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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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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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二、《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第27号)三、《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4〕36号)四、《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消毒产品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卫监督发〔2015〕90号)五、《关于下发
<黑龙江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程序(试行)>
的通知》(黑卫监督发〔2015〕7号)
黑龙江省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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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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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5〕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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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合法资质的本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政府定价的相关项目和标准,详见黑价联(2015)65号文件;其他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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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条件的消毒产品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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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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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检验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行权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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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转化事项(1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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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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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工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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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和工业清洁生产示范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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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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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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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通过) |
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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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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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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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乙级(含)以上相应专业咨询资质的第三方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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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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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申请报告》,改由行权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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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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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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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基金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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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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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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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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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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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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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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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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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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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6项 |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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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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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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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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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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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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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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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基金会注销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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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7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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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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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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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社会团体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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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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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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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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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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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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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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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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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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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8项2.属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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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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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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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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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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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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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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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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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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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9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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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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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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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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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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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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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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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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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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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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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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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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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10项 |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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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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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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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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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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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
|
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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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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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1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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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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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除依法认定视同工伤外的见义勇为人员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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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除依法认定视同工伤外的见义勇为人员评定残疾等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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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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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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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3号,2011年7月29日修订)二、《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2007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三、《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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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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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指导价,具体标准详见黑价联字〔2004〕120号等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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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民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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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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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改由行权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残疾等级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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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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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测量勘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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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内土地权属争议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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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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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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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2006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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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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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籍测绘收费标准》(国测财字〔2002〕3号) |
政府指导价 具体标准详见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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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专业资质的测量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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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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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土地权属争议测量勘界,改由行权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土地权属争议测量勘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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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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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种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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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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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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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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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2004年7月1日修订) |
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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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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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或国家级专业权威菌种鉴定单位
|
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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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菌种安全鉴定,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菌种安全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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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33项 |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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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经口急性毒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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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2004年7月1日修订) |
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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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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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
|
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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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肥料产品经口急性毒性试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肥料产品经口急性毒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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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3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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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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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间试验肥料的样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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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2000年农业部令第32号,2004年7月1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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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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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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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质量检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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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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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田间实验肥料的样品检测,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田间实验肥料的样品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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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应国发〔2016〕11号文件第34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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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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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许可证换证的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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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特种设备许可的单位换证时不提供许可证原件的责令改正或责令登报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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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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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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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12年10月19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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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服务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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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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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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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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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要求申请人登报声明作废,改为由申请人委托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门户网站免费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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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决定取消的省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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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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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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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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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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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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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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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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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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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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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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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黑龙江省价格认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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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国发〔2016〕10号文件第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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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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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P认证 |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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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
黑龙江省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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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国发〔2016〕10号文件第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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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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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本科及以上、非教育系统单位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审核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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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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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人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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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国发〔2016〕10号文件第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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