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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7-02-1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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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三百项,其中,一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十五,二等奖项目不超过项目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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