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法规规章备案工作的衔接,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乌鲁木齐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删除《乌鲁木齐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第十九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