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8-03-01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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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深化改革,维护法制统一,现决定废止以下12件市政府规章:

一、淮南市劳动监察规定(第52号令,第113号令修改)

二、淮南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70号令,第113号令修改)

三、淮南市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80号令)

四、淮南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第82号令)

五、淮南市动物防疫管理办法(第91号令)

六、淮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规定 (第110号令)

七、淮南市医疗机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第107号令)

八、淮南市房地产权属登记办法(第109号令)

九、淮南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123号令)

十、淮南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第129号令)

十一、淮南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131号令)

十二、淮南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134号令)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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