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维护法制统一,经清理,市政府决定废止以下八件政府规章:
一、邯郸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暂行办法(1995年6月1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2002年10月3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2010年12月2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
二、邯郸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4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公布)。
三、邯郸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款分离暂行办法(1999年4月19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2004年12月2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修正)。
四、邯郸市地热资源管理暂行规定(2001年5月16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公布,2010年12月20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修正)。
五、邯郸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3年2月17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
六、邯郸市主城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3年2月19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公布)。
七、邯郸市政务公开办法(2007年12月21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公布)。
八、邯郸市保障地方税收若干规定(2010年12月22日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