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自治区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清理。经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2号)设定证明事项的以下条款予以修改:
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四)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修改为“(四)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