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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昌都市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发布时间:2018-12-25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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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昌都市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将第十一条中“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同时可以摘除(或涂改)不规范牌匾;逾期不改正的,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2018年12月25日起施行。《昌都市藏文社会用字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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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白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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