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0-12-04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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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规章管理,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市政府规章分别予以废止、修改:

  一、对2件市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二、对1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徐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2.徐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附件1

徐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市政府规章

  一、《徐州市市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13年市政府令第133号发布)

  二、《徐州市寄递业治安管理办法》(2015年市政府令第138号发布)


  附件2

徐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市政府规章

  对《徐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三款中“经房屋租赁信息平台核验的房屋,可以不提供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材料”;

  三、删去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已经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享有劳动就业、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服务等方面的权利”;

  五、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六、删去第二十八条中“或者最低人均租住面积”。

  根据本决定对规章内容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杨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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