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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03-15 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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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6届44次常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9部政府规章:

  一、《齐齐哈尔市灌区涝区水利工程管理办法》(1993年11月1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公布)。

  二、《齐齐哈尔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2014年11月6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公布)。

  三、《齐齐哈尔市优待老年人规定》(1999年8月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

  四、《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临时占道经营活动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11月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公布)。

  五、《齐齐哈尔市存量房网上交易和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22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公布)。

  六、《齐齐哈尔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办法》(2015年8月10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5号令公布)。

  七、《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04年3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公布)。

  八、《齐齐哈尔市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1年7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4号令公布)。

  九、《齐齐哈尔市实施<东北地区人民防空建设平战结合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细则》(1992年12月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7号令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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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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