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决定,将《定西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的,滥用化肥、农药的,堆放垃圾和有害物品的,擅自开矿、建厂或进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本决定自2021年10月10日施行。
《定西市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