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保证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有效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省人民政府决定:
对3件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附件
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山西省煤层气勘查开采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删去三十一条第一款。
二、《山西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
1.将二十九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2.将三十一条修改为:“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部门或者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使用密闭的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运输至指定的转运或者处理场所的。”
三、《山西省铁路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76号)
将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两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