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07-07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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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将第三款修改为第二款,内容为:“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管、城管、民政、邮政、供水、电力、供气、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专营单位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物业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三、将第十九条“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的“业主公约或者”; 

  将第四项修改为:“选聘、续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中的其他管理人事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内容为:“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将第七项修改为第八项; 

  将第八项修改为第九项,内容为:“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六、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参加”;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民政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八、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要求公示的信息”;

  九、将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成本以及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等级收费标准,并根据发展变化适时动态调整后向社会发布。”修改为“由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服务内容、标准、成本以及业主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规定的定价程序和服务等级制定相应的等级服务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并根据物业服务成本的变化适时调整。 

  第二款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资料”修改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当地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十、删去第四十条第一款; 

  第二款改为第一款,并删去“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业主同意”; 

  十一、删去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 

  十二、删去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条; 

  十三、将第六十条修改为第五十七条,其中“不能协商和解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房产、司法等部门组织调解”修改为:“不能协商和解的,由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建、司法等部门组织调解”;

  十四、将本办法相关条文中的“开发区管委会”修改为“开发区(经济区)管委会”;“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产”“城建”修改为“住建”;“价格主管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此外,对个别标点、字词以及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21年8月6日起施行。 

  《鄂州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张丽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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