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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决定

来源:司法部官网 发布时间:2021-03-06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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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对《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政府令〔2020〕1号)作出以下修改:

  一、《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修改为:

  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申请人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使用报告和相关材料。

  二、《办法》第十九条修改为:

  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无法正常使用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

  (二)消防设施设备严重损坏的;

  (三)二次供水水泵损坏或者水管爆裂导致供水中断,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但是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应当由供水单位承担的除外;

  (四)排水设施堵塞、坍塌、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严重影响业主生活,或者危及财产安全的;

  (五)屋面、外墙防水损坏,造成严重渗漏的;

  (六)楼体外立面存在脱落危险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三、《办法》第二十条修改为:

  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应急维修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会同街道办事处、镇 (乡)人民政府进行现场核查,需要专业检测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提交专业检测报告;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核实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备案要求的,可以拨付百分之五十工程预付款;

  (三)工程竣工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对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验收报告、决算审计报告、业主费用分摊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居(村)民委员会对公示情况予以确认;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依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交的验收报告、决算审计报告等材料,拨付工程尾款。

  本决定自2021年3月6日起施行。《唐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责任编辑: 王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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