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行政法规和规章中不合理罚款规定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5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21〕29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对我市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进行清理,决定对主要内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或者作为主要依据的上位法废止,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所替代,以及对涉及不合理罚款规定相关内容的7部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