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35627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德阳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德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章修改为“促进与监督”,增加第六章“法律责任”。
二、将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县(市、区)”统一修改为“区(市、县)”。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九条第三款中的“易腐垃圾”统一修改为“厨余垃圾”。
四、将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的“环保”“生态环保”统一修改为“生态环境”。
五、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绿化作业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六、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普及活动,指导、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倡导居(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七、将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一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三款:“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融合。”
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四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有害垃圾收集、贮存、转移、处置过程中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提升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九、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将第二款中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再生资源专项规划,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和分拣拆解中心。”
十、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车站、公园、农贸市场、商店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设置规范,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十一、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一)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的有毒有害物质,主要品种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像纸等。”
将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二)厨余垃圾,指易腐烂、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品种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花卉绿植等厨余垃圾,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其他厨余垃圾。”
将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品种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十二、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删去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品种,应投放至按要求设置的临时贮存场所”。
将第一款第六项改为第一款第五项。
将第一款第五项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家庭或者单位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将第二款改为第三款。
十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删去第一款中的“责任区”。
将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一)实行委托管理的居住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受托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实行自行管理的居住小区,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款第二项:“(二)江河、湖泊、水库(塘)、人工渠道、水工建筑,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将第二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将第二款第二项改为第二款第五项,修改为“(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将第二款第五项改为第二款第六项,修改为“(六)施工工地,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将第二款第六项改为第二款第七项,修改为“(七)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为管理责任人。”
将第三款中的“城市、县”修改为“市、区(市、县)”。
十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将第四项修改为“(四)对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对拒不听从劝告的,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将第一项中的“压缩式收集设备”修改为“相应收集设备”。
十六、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三条,将第一款修改为“市场监管、商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倡导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
将第三款修改为“商务、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副产品市场、零售业等重点场所和行业的监督检查,推广使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制品和可降解购物袋。”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相关国家标准,做好产品过度包装的监督管理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快递业绿色包装相关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和循环使用。”
十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删去第一款中的“采取多种方式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删去第三款。
十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相关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十九、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删去第二款。
二十、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二、将第三十一条中的“处罚”修改为“法律责任”。
二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因地制宜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具体管理办法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德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